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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9 10:16:02    

首先,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在具体问题上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种是对一群人的处理,这些人可以在某一特定的问题上作出决定。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面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处理

因此,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属于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条所称行政行为,概括为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工作性质,如上级机关对下属机关人员的指示、命令、批准和回应,以及内部工作安排、计划、行政机关制度等。对于这种行为的诉讼能力,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它不涉及特定对方、公民、法人或者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不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围。

另一种是人事的性质。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用和解雇,转移,评估,工资和工资。这些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至于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管理行为之间的区别,就像抽象行政行为和特定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一样,没有绝对的边界。对于一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特征和外部行政行为特征的行政职能,如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罚,以及学生学业记录的驱逐等,如果实体最终如果权利和义务具有实质性影响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3)条的范围,则应将其作为可采取行动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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