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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11条提出:“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答: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实现对整个庭审活动的全面记录。新的庭审记录模式,肯定了录音录像的法律效力,省去了庭后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的环节,相对传统庭审方式来说更加方便快捷。同时,该方式也克服了传统庭审模式中,庭审节奏受书记员打字速度所限的不足,当事人及代理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辩论,无需刻意停顿下来等待书记员的记录,或担心书记员的概括式笔录中遗漏己方的重要陈述内容,整个庭审过程更加流畅,能最大程度地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再者,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模式,运用电子笔录和电子示证展示,充分缓解了以往庭审中可能发生的诉讼参与人记录重点和翻找证据时应接不暇的问题,也给诉讼参与人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和辩论。
答:庭审记录模式改革改变的只是记录庭审活动的载体形式,庭审流程还是和以往一样,诉讼参与人不需要特别准备。为了整个庭审更规范、更流畅,也便于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庭后能更好地回溯庭审活动,建议诉讼参与人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材料尽量在开庭前全部提交。以便书记员提前扫描进案件电子卷宗,庭审中法官可以通过调阅电子卷宗展示证据,确保庭审高效有序推进。二是庭审过程中遵守发言规则。发言靠近话筒,讲普通话,尽量做到吐字清晰、声音宏亮、用语文明、表达准确,同时遵守发言先后顺序,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庭改案件虽然没有书记员到庭记录,但庭审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份音字转写文字材料,诉讼参与人如能做到上述几点,有助于提高这份文字记录材料的准确率。
答:当事人想看同步生成的音字转写文本是可以的,庭后也可以自行登录诉讼服务平台查阅,还可以向承办法官申请复制。但是正如之前所述,这份材料只是对庭审录音的文字转写,其主要作用在于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二审法院回溯庭审情况作参考,不具有传统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没有必要在庭后进行核对,对于庭改案件来说,你在庭审中的全部陈述都是以录音录像为准。
答:智慧庭审系统通过两种方式确保录音录像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在录音、录像文件形成过程中叠加时间水印;二是运用区块链数据存证技术,庭审结束后录音及文字材料上传至服务器,生成哈希指纹,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及音字转换文字材料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文件大小、哈希指纹等信息,形成《上海法院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案件元数据记录表》(以下简称元数据表),由当事人电子签名后归卷保存。采用区块链技术后,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有保障,当事人完全不用担心。
答:区块链技术和哈希指纹都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领域。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性,是目前全球普遍认可的高安全高性能数据存储技术,哈希算法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一份数据文件哪怕只改动一个字或者录音缺少一秒钟,哈希指纹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只要比对录音文件的哈希指纹和自己签字确认过的元数据表上所载哈希指纹是否一致即可。庭审数据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校验。
答:申请流程和以往一样,只不过笔录的载体形式不一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法官申请,复制庭审录音或其智能转换的文字记录;已经归档的案件,则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复制申请。庭审记录无论采用传统书面方式还是录音录像方式替代,均是对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客观记录,录音录像的记载还更全面呢!
答:这个问题完全不用担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电子档案离线备份暂行规定》,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除了在线存储于服务器外,还采用离线电子数据备份予以归档保存。离线备份采用档案级蓝光光盘叠加硬磁盘的双介质双备份,以及本地备份和同城异地备份的方法,有效防止在线存储硬件故障、网络病毒损害、人为恶意操作、强电磁环境等数据灾害以及水灾火灾、建筑物损毁等非技术化灾难,可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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