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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某与乙某系亲戚关系。乙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乙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某借款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A公司借甲某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五拾万元,由乙某及A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还清本利。2015年7月2日,甲某与小额贷款公司订立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2016年7月1日,借款月利率15‰,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小额贷款公司向甲某发放贷款50万元。然甲某贷款后只支付了至2015年7月20日前的利息5918元,之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本息等诉请。
法院审理后作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诉请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甲某向小额贷款公司转账50万元。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甲某多次向乙某、A公司催要,均未予归还,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涉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对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行为均存在过错,法院支持甲某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类贷款名叫借名贷款,借款人与使用人并不是同一人,往往会造成一些民事纠纷。什么是借名贷款?借名贷款可能带来哪些实际风险?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借名贷款?
律师: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记者:借名贷款的钱该由谁来还?
律师:分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对借名贷款不知情,贷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债权人明知是借名贷款,比如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免责。
总之,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不仅要看借款时的合同签订主体,更要看银行对实际借款人、款项实际用途等情况是否明知。
记者:借名贷款可能带来哪些实际风险?
律师:对名义借款人而言,自己没有实际使用款项,却要背负还款义务,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名义借款人就很有可能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被告。
对金融机构而言,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给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记者:名义借款人如何避免不应承担的债务?
律师: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只是负责贷款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就是有效的。名义借款人还可以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代理关系,并且将此关系向金融机构明示。
名义借款人还可以选择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数额及归还时间,一旦发生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还清、遭受损失的情况,名义借款人可以凭借借款合同挽回损失。
律师提醒,借名贷款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充分考虑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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