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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其二,某些情况下,虽然劳动者改变了用人单位,但工龄仍然应连续计算,比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三,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其四,地方性规定,比如广东开先河规定,单位采取“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其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非法劳务派遣”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兼谈企业如何管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许多企业老板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心生恐惧,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削弱了企业的管理灵活性,丧失了利用合同终止调整劳动用工这一手段。其实,做好应对措施是可以减低顾虑、创造更大价值。
1、须建立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评估机制。对本企业哪些岗位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必要性审查,对需要持续稳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的岗位,可以优先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那些替代性强的工作岗位,可以优先选择第一次合同到期终止以后不再续签合同。
2、对非核心员工、非核心岗位,对可以选择其他灵活用工形式的,比如选择劳务派遣、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3、对新招聘员工,可考虑适当约定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利用较长的试用期,全面考察该员工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避免第一次短期合同后续签合同带来过早到期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或者可使用短期的劳务派遣,充分考察后再决定签订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最大限度延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最后,需要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针对自身企业特点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将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与薪酬管理制度植入劳动合同,一方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为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做好预先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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