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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是否需要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不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至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时,需要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而并未规定严格的证明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无须申请人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
请看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2.参与分配中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第一顺位是执行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果执行依据中已经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除外。
第二顺位是完全清偿优先债权。
第三顺位则是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按照申请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算人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额,但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额时,优先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待所有申请债权清偿完毕后案款仍
3.轮候查封可直接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吗?
不可以。
第一、参与分配需债权人主动申请且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制定精神,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在先的查封裁定对财产予以处分,轮候查封则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第三、在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现有债务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是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封法院提交参与分配书申请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而不可直接将轮候查封的时间视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自动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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