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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幅度是怎样的?

2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8 07:50:39    

编者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就会依法找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存在无罪、罪轻的情节、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那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又是怎样的呢?


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的区别

一、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 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因此,从轻处罚,是指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则是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则是在三到十年的幅度范围以内从轻,可能是三年、四年、五年等,也就是说即使是从轻处罚,最低的刑期也至少要三年,而不能低于三年;

而如果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则处罚的幅度就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的三到十年,而在三年以下量刑,比如可以只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因此减轻处罚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会更为有利。

二、现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什么又是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三款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因此,从宽处罚其实是一个相对口语化的表达,通常所说的从宽具体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范围较为宽泛。


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普遍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所谓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不能自由裁量。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政策,法院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需要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1、《刑法》第24条规定的“中止犯”,这种情形并没有造成损害,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2、《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都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3、《刑法》第20条规定的“防卫过当”,第21条规定的“避险过当”,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第68条规定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4、《刑法》第24条规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5、《刑法》第10条规定的“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包含以下几项:(1)《刑法》第68条规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第164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第383条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第390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5)第392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属“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包含这几项。(1)《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第22条规定的“预备犯”。

9、《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0、以下5种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本法第18条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第23条规定的“未遂犯”。(3)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4)第67条规定的“自首”。(5)第68条规定的“有立功表现的”。

11、还有3类情节应当从重处罚。(1)《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第65条规定的“累犯”。(3)刑法分则的从重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条件、侵害的对象、产生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罪犯一贯的表现、有无前科等。

但小编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任何量刑情节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任何量刑情节必然影响犯罪人的刑罚轻重,量刑时法院不应随意取舍,只能对其影响刑罚轻重的大小作出判断。无论何种类型的量刑情节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过程中,司法实务部门应进行全面、充分核实,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常见量刑情节及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十五)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八)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量刑情节及幅度一览表

结语

上面列举了常见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及其幅度,虽然有些如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能各案通用,但每个具体的案件又各不相同,那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小编办理的不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为他们退赃、退赔,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虽然做起来很难,但确实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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