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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被删好友怎么办 ?看看这篇文章

81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1-09 15:38:42    

当对方欠债不还并将您拉黑时,您可能感到困惑和无奈。然而,您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来解决这个债务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

  对方欠钱不还还把我拉黑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

  借钱不还被拉黑了的解决方式有:

1、借钱不还的,当事人首先可以先与其协商。 借钱的人一般是与债权人关系比较好的熟人老友。如果到了约定的日期,朋友还没有还钱,可稍微提醒一下。如果真的是有什么特殊情况还不了钱,债权人也可以和对方进行良好友善的沟通,协商具体的还钱日期、方式。

2、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流程:

(一)调解的开始:

(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三)调解的结束:

(1)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2)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3、被“拉黑”、“删除”,寻找警方帮助 对方欠钱不还逃避追账,您又被“拉黑”、“删除”,这个时候您追回借款的道路可能会有一点曲折。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无权擅自返回交易,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只能在警方等司法人员的帮助下进行调查。建议您及时去当地警方报案,由警方联系深圳网监局进行处理,微信官方才能够配合提供追回帮助。

4、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若警方出面仍不能解决问题,债权认可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债务人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起诉时需要准备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起诉的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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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讨债具备的条件有: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

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4、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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