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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一字之别“差”哪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1 08:45:39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2022年3月,魏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工资月结月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魏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魏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魏某在我公司上班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提供一定的劳务完成一定量工作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魏某提供的钉钉打卡截图、工资条等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魏某上班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制约。魏某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按每日130元标准按月取得劳动报酬,魏某主要从事的包装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故魏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确认魏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往往由于就业压力、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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