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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和撤职 ,还能再提拔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3 08:01:12    

这些追问与担心,并不是舆论有道德洁癖,非要对当事人赶尽杀绝;恰恰相反,在一个法治不太能给予所有人安全感的时刻,我们忧虑的,不是高处的道德风光,而是底线的秩序生态。

7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铁路总公司通报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下属单位太原铁路局、天津站的4名主要领导因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超标,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因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就被免职,这个处分是否太重?

其实,“免职”并不是一种处分手段,而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免职并不等同于撤职,只是意味着不再担任现任的职务了,其级别待遇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完全有可能平调到同样级别的岗位上,几年后还有可能再行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除了“免职”、“撤职”,还有“辞职”、“降职(降级)”,那这些词汇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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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

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如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消息,免去胡存智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职务,胡就是属于满60周岁退休。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如7月20日的消息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是因为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

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如6月16日的消息免去王玉普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职务,是因为他已赴中石化任董事长、党组书记。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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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行政撤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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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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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辞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并强调,“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句话,除了自愿辞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三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们党的用人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会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领导干部没有违法乱纪到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的程度,组织总是给其改过自新、亡羊补牢的机会,允许其在经过一段“冷静期”反省后继续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前行。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近来媒体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现象了:他们虽然在2008年对三鹿奶粉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到处分,但组织并没有将他们“踢”出党政干部队伍,他们在处分期满后得到重新使用乃至提拔重用就不足为奇了。对于免职、撤职、降职、辞职的领导干部,组织将如何安排他们?让我们从“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官员”近年来复出的情况来寻找参考答案吧:

免职——吴显国,2008年9月被免去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13年1月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5年5月任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6月起兼任河北省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责令辞职、撤职——冀纯堂,2008年9月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职的行政处分。2011年10月,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2014年卸任后任河北省机械协会会长;

降职——张发旺,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时任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的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历任石家庄市政协副主席、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公司)党委书记;

赵新朝,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的行政处分,2013年3月起任石家庄市政府党组成员、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2015年3月起免去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仍为市政府党组成员;

王智才,2009年3月在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任上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降级的行政处分,2015年7月,任农业部总畜牧师(副部级)。


光明网评论员:三鹿官员的“复出牌”是否太顺了点?

有些事情,哪怕阅遍一百个试衣间、探访一千个冥王星,始终不会在时光的洪荒中沉淀不见:比如我们对带引号的“大师”的追问,比如我们对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忧思。这些追问与担心,并不是舆论有道德洁癖,非要对当事人赶尽杀绝;恰恰相反,在一个法治不太能给予所有人安全感的时刻,我们忧虑的,不是高处的道德风光,而是底线的秩序生态。

回到核心的三鹿事件上来,时过境迁,对公共事件鞭尸或者痛打落水狗,也不是多么光彩或理性的事。但,在媒体开列的诸多三鹿事件核心官员批量复出的表单上,我们读到的不是无来由的愤怒或嫉妒,而是,在榜单看不见的千里之外,那两个如鲠在喉的疑问,还会有答案吗——第一,那些当年的结石宝宝,在看似静好的岁月,有没有享受到安稳的生活?第二,这些林林总总的复出,程序正义上有没有哪怕是小雀斑一样的瑕疵呢?

《左传》说,“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这是我们讨论三鹿官员复出的一个公允前提。客观地说,中国的行政问责还不够成熟,正在建立健全的路上,很多时候,问责是迫于舆论压力之后的应激反应。正因如此,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许会有制度性的委屈。犯错,当然能改过;应付了舆论,也该给个交代。更何况,官员也是人才,是才就要物尽其用。歌星影星宣布退隐山林后还能几度复出,问题官员治好病后,为什么不能对官场继续恋栈?再说了,根据2009年7月两办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那么,他们今日复出,自然不需要搞个舆情调研,只要一年期满、只要上级阅示,也是合法合规的事。

但不得不说的是,民众抓住当事官员“三鹿”的小尾巴不放,恐怕不是羡慕嫉妒恨那么简单。2013年,南方都市报消息,“结石在周梦涵的肾脏中消失3年后,父亲周进的忧虑并没有减轻”,他“手里至今捏着几年来积攒下的10余万元看病发票”。2015年3月,济南媒体报道称,家长当年结石宝宝治疗“花了一万多,5000元单据至今未报销”。类似报道尽管难以掀起多大涟漪,却关切着结石宝宝家庭的冷暖命运。赔偿、保障、承诺、责任……谁敢说这些问题,即便时至2015年的夏天,已经了然结清?

有媒体曾盘点: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先后有30多名官员被问责,除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外,还有8名部委官员、7名省级官员、9名市级官员受到处分。不过,与狱中高管减刑相对应的,是这些官员基本悉数复出。这种顺畅的复出程度,令民众讶异,也让当年的雷霆问责减少了一些美好的成色。可能有人会问,改邪归正的官员,怎样复出才是合理的呢?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考量:一则,当初的免职,如果真是问责,就应该与降级并行。既然要问责,既然职务没了,行政级别就不该继续保留,这是堵住其神速复出的关键。二则,继续建立健全问题官员复出机制。但凡有复出,尤其是震惊国内的公共事件,就必须有公示。所有复出官员均须“标配”情况说明,对复出资格、考核过程、审议机构等作出明确解释,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取法于度、取信于民。

有必要插播一则花絮:今年6月15日,在山东聊城召开的全国现代畜牧业建设工作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坦言,2008年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是我们永远的心痛,“现在消费者纷纷直购、代购、网购进口奶粉,这是中国奶业人的耻辱,我们买进口的奶粉人家还限购。”国产奶粉今日的“耻感”,与其说是道德层面的自责,不如说是市场给予的痛击。消费者认准的逻辑,不过是大道至简的道理:我们爱国产奶粉,但,更爱自家的孩子。说这个闲篇的意思,是我们不该忘记痛定思痛四个字的真意:问责不痛,或者假痛,国产奶业怎么“通”呢?

怕就怕,制度“理都懂”,现实“然并卵”。三鹿官员的“复出牌”,基本快要打完了。不过,这牌局实在太顺了点,顺得令人揪心,顺得让人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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