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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性骚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4 08:45:37    

南京一男子地铁骚扰女性被扇耳光

    近日,江苏南京的地铁上,一名男子乘人不注意触摸其他女乘客的屁股,但作为实施性骚扰的一方,后来反而成了被打的对象。被骚扰的女乘客发觉异样之后,勇敢地作出了回应,根据现场传来的视频显示,女乘客将男子控制在地铁的座椅上,不断地辱骂男子并扇耳光,据现场目击的乘客表示,女子至少打了三分钟耳光。而被打的男子一声不吭,只是捂着脸被打,也不敢反抗。

    事后,地铁到达下马坊站之后,男子被地铁的工作人员带走。南京地铁公安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在核实此事。

    公共交通工具上性骚扰他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女子在受到骚扰之后狂扇男子耳光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女子在受到性骚扰之后,可以与其他乘客一起将嫌疑人控制住,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受害人有权利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女子殴打男子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可能会因为公序良俗以及被害人故意而免除,但是,如果女子扇耳光将男子的门牙扇掉或者是造成其他的重大损伤的,一旦构成轻伤,那么女子就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定罪处罚。要知道,我们公民有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但方式要合理适度,更加严厉的惩罚方式应当交给公安司法机关,而不应当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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