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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的代价有多大?一文为你详细解答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2-04 00:57:33    

代驾是当下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各种代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身着代驾服装的代驾员更是活跃在各大宾馆、饭店门口。代驾员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委托代驾人的“代驾”代价究竟有多大呢?

本文对代驾的司法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为大家详细解答。


Part1 裁判观点

一、代驾员及代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4895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当晚陈某与黄重金共同前往林志清处喝酒,但陈某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且事发当晚陈某亦坐在案涉车辆后排处。陈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案涉车辆的控制权、支配权,且从逻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黄更聪驾驶案涉车辆回程最终目的地应为陈某居住地,陈某再审申请时对二审判决从运行支配利益、运行支配权角度对本案被帮工人为谁所作的分析,也未提出异议,结合陈某自述的其打电话给黄更聪发送具体位置的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被帮工人为陈某,并无不当。陈某再审主张黄重金为被帮工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黄更聪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其系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更聪并非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陈某主张黄更聪应承担部分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林志清并无过错行为,陈某主张林志清应承担责任,理据不足。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1民终663号

一审法院认为,雷鸣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其系为车主陈金途提供代驾服务,故陈金途应对张文臣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雷鸣系为车主陈金途提供代驾服务,属于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并未提出本案代驾情形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事由,故一审法院判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2021)吉24民终2553号

本院认为,孙某作为有限公司的代驾人员提供代驾服务,系投保人闻某认可的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其代驾服务系在其准驾车型范围内面向不特定人群不特定车辆提供,并不会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也不会显著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程度。同时,李某作为受到伤害的无责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理应受到充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审法院认定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代驾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4 (2021)吉24民终788号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时,应区分侵权责任的成立及赔偿范围。本案侵权人为曹海亮,并非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享受保险利益。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为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转嫁或者分担自己的风险,与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不同,并不是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之后的其余损害无条件的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姜微微作为被保险人不同意商业三者险出险赔付,朱良华亦不主张,但不能以此排除朱良华要求实际侵权人曹海亮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朱良华选择要求实际侵权人曹海亮及顺风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选择权的处分,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以朱良华放弃商业三者险赔付而对朱良华要求曹海亮及顺风代驾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曹海亮系在完成顺风代驾公司的指派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顺风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10629号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王文福所驾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利宝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被告主张王文福作为代驾司机,另有代驾保险,应追加代驾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并由其承担部分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代驾险的内容及承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代驾险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利宝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其应负的交强险责任,故对二被告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驾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外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6 延吉市人民法院案例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与代驾公司雇佣关系成立,许某的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李某的全部合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李某的损失应由代驾公司承担。另外,赵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在保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道路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要求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代驾公司赔偿。


四、代驾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7 (2018)沪民申440号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的法定转移,当被保险人因侵权、违约等对第三者享有请求权的,保险人均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2014年9月10日,案外人周伟为其案涉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平安保险公司向周伟实际赔付了53,300元,一、二审法院对该节事实的确认并无不当。平安保险公司基于周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的委托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在向周伟赔偿了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亿心宜行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并无不当。


案例8 (2017)粤0106民初第15696号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亿心宜行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之间具备指挥、控制、考核等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被告郭某某依其指示从事代驾活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受指派履行代驾合同系执行职务之行为,其责任应转承被告亿心宜行公司负担。原告要求被告亿心宜行公司承责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各项诉请,其要求被告亿心宜行公司赔偿35,642元并自该笔保险金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因其享有之请求权系代位产生,其关于调查费的赔偿请求超出廖某所享有之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最终判决亿心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642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Part2 律师评析

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是法律的一大空白,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条文基础上进行的解读和适用,各执一词,导致判决责任承担的方式迥异。

烟火律师认为,代驾员的责任承担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否有偿代驾认定

无偿代驾行为,往往被认定为民法典上的好意施惠或者帮工行为,其行为一般是由被施惠人或被帮工人承担。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上,就是由原驾驶员承担,继而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偿代驾情况下,代驾员的法律责任则完全不同。代驾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转移。

烟火律师认为,有偿代驾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句话,只要收钱,性质就变了。

二、代驾关系性质认定

这里的代驾关系性质,指的是代驾员与平台或代驾公司之间的关系。

1.代驾公司的抗辩意见

(1)信息服务合同关系

在诉讼中,很多的平台公司主张其与代驾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作为平台仅是提供了信息,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是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2)居间关系

还有平台公司主张,代驾平台与代驾员之间是居间关系,促成代驾员与委托代驾人达成委托代驾协议。

2.裁判观点

(1)雇佣关系

主流司法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驾公司依法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履行保障乘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而并非仅向客户提供代驾司机的信息,应承担用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代驾公司与代驾人之间具备指挥、控制、考核等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

即使代驾关系为居间关系,代驾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驾驶员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属于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也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烟火律师认为,通过平台公司委托代驾人的,不论代驾人与平台之间内部是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抑或是居间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公司免责协议,均不能作为外部免责抗辩的理由。

有偿代驾,代驾员的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代驾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三、合法驾驶人的认定

代驾公司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代驾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存在任何禁驾情形,系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代驾员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由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烟火律师认为,合法驾驶人的认定,其实与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冲突。首先,代驾公司购买代驾责任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分担其赔偿责任,说明代驾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次,代驾员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所以,合法驾驶人的身份不影响代驾公司的责任承担。

四、代驾保险条款分析

笔者查询到,各保险公司的《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大同小异。比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驾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应由机动车相关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渤海财险《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代驾车辆本身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代驾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应赔偿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烟火律师认为,代驾责任保险条款是代驾公司自行购买的责任保险,用于赔付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代驾责任保险约定仅在机动车本身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限额以外承担赔付责任本身并不违法,属于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

至于代驾公司是否主张免责条款无效,是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代驾公司承担代驾责任无关。

五、本车保险赔付分析

代驾公司抗辩的主要目的,无外乎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本车的保险赔付。

司法实务中,关于本车赔付的裁判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认为不应赔付,如案例7、案例8;有的认为仅交强险赔付,如案例4、案例5;有的认为全部由本车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代驾公司承担,如案例6;有的认为全部由本车赔付,代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案例1、案例2和案例3。

在本车赔付后的追偿权上,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本车的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车保险公司有权在赔付限额内行使追偿权。

烟火律师认为,本车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宜。首先,交强险作为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是对第三者的保护,是基于机动车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代驾员驾驶代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代驾车辆的交强险必须赔付,不能免除或转移。其次,商业险非强制保险,是车辆所有人为减轻自身的赔付责任而购买,属于自愿购买,使用与否由投保人决定,是投保人的权利。

所以,代驾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车投保人同意商业三者险赔付,则本车商业险保险人享有追偿权。

总之,有偿代驾责任承担上十分混乱,根源在于立法和司法上没有明确。烟火律师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引发广泛讨论,厘清有偿代驾的法律性质,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讼争,节约司法资源。

代驾有风险,代价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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