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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婚姻法中的“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彩礼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与小丽恋爱三年,于202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礼时间定在了国庆节期间。婚礼时,小张的父母给了小丽10万元现金彩礼,小丽将1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问:这10万元是小丽的个人财产吗?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那么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但是,彩礼真的就毫无疑问的属于妻子个人财产了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小丽2020年国庆期间取得彩礼,时间在2020年9月9日登记结婚日期之后,此时已是小张和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10万元现金未明确约定仅赠与小丽,就可能不会将10万元现金认定为小丽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彩礼的归属与彩礼实际取得的时间相关联,那么何时给付彩礼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一方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但是,虽然符合上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分为三种情况: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并且,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也并非支持返还全部彩礼。法院一般会根据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已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过错大小等方面因素,综合判定返还相适应比例的彩礼数额。
四、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有何不同?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基于爱意和恋爱关系而赠与对方的,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彩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而恋爱期间的赠与,特别是如“520”、“1314”等赋予了特殊含义的赠与,是不能够要求对方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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