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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贷什么情况构成非法经营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3 09:30: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放贷行为达到如下条件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通俗的讲就是其放贷行为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2年内向3人以上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或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或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定罪量刑时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2、必须是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注: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或者是,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以上规定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特别提醒: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非法经营罪一起数罪并罚。


还需特别警示的是:如果是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那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条件将会再放宽,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前述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如果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条件,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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