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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认定以及如何处罚,被抓后会不会通知通知家人和留案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7 10:30:46    

实践当中很多人会担心卖淫嫖娼问题,本人结合目前的法律适用及相关实操经验简要描述下有关卖淫嫖娼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有关卖淫嫖娼的法律认定

目前查询相关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内容都没有规定。只在法院答复和部门批复文件中可以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 27 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 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从上述答复和批复内容可以看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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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淫嫖娼的处罚

目前全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情节轻微的认定有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因此,如果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70周岁以上的也不会拘留。

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既拘留,又罚款。原则就是 10日以上 15 日以下,并可以处 5000 元罚款。

三、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四、被抓后会不会通知家人

嫖娼一般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查处后传唤、询问的,会通知家属。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后会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五、被抓会不会留案底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六、那些人可以不用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 1 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 6 个月至 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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