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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本罪的对象是配备的公务用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丢失”枪支,是指因为疏于管理使枪支被盗或者遗失,或者因被抢、被骗而失去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所谓“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发现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发现后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所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至于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可以是因为疏忽或者有意隐瞒。
根据以上的解释,可以得出:
一、枪丢了,只要及时上报,就不会触犯这条罪名。
二、没有及时上报,但是枪没有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也不触犯这条罪名。
但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㈡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㈢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㈣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㈤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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