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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肥水不流外人田,和兄弟企业做生意是企业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很多企业也通过此来调节利润偷税漏税,税务局为了堵住这方面的漏洞专门生产出了关联企业和独立交易原则这两个产品来堵住这个漏铜。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何为关联企业了?通俗点讲和本企业有扯不清道不明关系的企业,是友军。它有两个判断标准。
从股权控制角度来看:
1、假如我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持有你25%以上的股份,那咱俩就是关联方。
2、假如我持有第三方大于25%的股份,你也持有相同第三方大于25%的股份,那么咱两就是关联方。
3、我持有你股份介于0-25%之间,如果咱两有借贷往来,且借贷资金总额占咱两任何一方实收资本的比例大于50%,那咱俩也是关联方;如果我向外借钱总额的10%是由你担保的,那咱两也是关联方;如果我的生成经营需要你提供专利或者特许使用权才能正常进行,那咱两也是关联方;如果我的日常经营活动受你控制比较严重,那咱两是关联方。
从企业管理和人员控制角度来看:
1、我方一半以上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都由贵方提供,那咱两是关联方。
2、我方一半以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贵方也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那咱两是关联方。
3、我方和贵方一半以上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都由相同第三方任命提供,那咱两是关联方。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这是税务局的红线,如果企业做得太过了,税务局通常会掏出这个法宝来收拾你。所以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定价一定要有充足理由证明其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这个独立交易原则的有效时间是10年,也就是说,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想想就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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