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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政策,法院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需要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大硕和您聊聊,《刑法》中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1、本法第24条规定的“中止犯”,这种情形并没有造成损害,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2、本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都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3、本法第20条规定的“防卫过当”,第21条规定的“避险过当”,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第68条规定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4、本法第24条规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5、本法第10条规定的“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包含这几项。
(1)本法第68条规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第164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第383条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第390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第392条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本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属“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包含这几项。
(1)本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第22条规定的“预备犯”。
9、本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0、这5种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法第18条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第23条规定的“未遂犯”。
(3)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第67条规定的“自首”。
(5)第68条规定的“有立功表现的”。
11、这3类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1)本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第65条规定的“累犯”。
(3)刑法分则的从重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条件、侵害得对象、产生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罪犯一贯的表现、有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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