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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监督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维权时的“拖延症”现象,那么在遗产继承方面有没有防止继承人“拖延症”的法律规定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对遗产继承时效方面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作出了整理。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依法或者依据遗嘱完成继承的相关流程。但因继承权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就不得不面对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杨志峥律师提示,因某些法定原因,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中止或者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接受遗赠的当事人,应当在自己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若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对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对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认识不全面,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杨志峥律师建议当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时,最好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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