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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个当事人问,对方本来欠他钱,又因为交通事故撞伤了对方。现在,对方起诉他赔偿,他能在法庭上主张用欠款抵偿吗?
通常情况下,一个案子只有一个案由,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有两个案由同时存在。像这个当事人的情况,明显是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个合同纠纷。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要采取判决方式结案,许多法院是不会允许在审理阶段抵偿的,但可以在执行阶段抵偿。
按照一般理解,双方互有债务,为什么不能直接抵偿,非要审理两个案子呢?
其实,这是现代审判理念下才有的操作。现在的审判理念主张不能在一个案件里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
虽然也给了兜底条款,符合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合并在一个案子里处理。但是承办人为了不被考核小组责难,基本上都不太愿意合并审理,尤其是案由都不相同的案件。
这或许是案由概念发展的一个体现。但我觉得也是现代化管理思维在法律施行上的一个体现。
过去案由不规范的时候,也没有实现数据化管理模式。凡是欠账的,一律都可以归结到一个案由即欠款纠纷。
但是随着大数据统计学的发展,对法院案件的统计也开始了这种数据化管理。所以,案由就细化了许多。
这导致普通人理解的欠钱,在法律上有很多个案由适用。在当事人眼里就是一个事,在法院可以是好几个案子。
所以说,有时候觉得很难认定,这到底是进步还是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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