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百科
孩子尚未出生,父亲却遭遇车祸离开人世,遗腹子的扶养费该如何索赔?近日,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陈某死亡后出生的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法条链接
⬇ 向下滑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遗腹子的生命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遗腹子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扶养人相比,其失去父权的保护,缺少父爱,本就非常不幸,出生后的被扶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遗腹子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体现出对人的全面和终极的关怀,我们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而该条中的“等”字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重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社会共识,折射出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也是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篇百科 琼ICP备2023010360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