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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过程中,很多公司提供一个比较高月薪的offer,但是实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薪资结构月薪=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奖励+罚款+扣款+加班工资+津贴+特别工资,尤其是基本工资只按当地最低标准给,出现绩效工资和津贴的占比远高于基本工资的情况。这样的薪资结构有哪些风险,劳动者该接受吗?
第一,单方面变相降薪的风险。
绩效工资是公司制度或者领导来决定的,无一例外肯定是偏向于公司,当公司想裁员或劝退员工的时候,可以地降低劳动者的绩效工资,达到让劳动者自离或减轻裁员成本的目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劳动者做为弱势的一方往往被轻松拿捏。
第二,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公司往往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不按国家约定的150%200%300%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为了拿到工作只能无奈接受,一旦签订,往往意味着不能以实际工资来主张加班工资的差额,只能拿到极低的加班费。
第三,无法主张加超时加班的工资。
企业往往存在让劳动者工作日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并把该费用算进绩效和津贴工资中,即使一直以极低的绩效工资或津贴来作为加班费用,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岗位往往不敢提出异议,导致无法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四,扣工资使用双重标准。
公司在计算出勤的工资的时候,加班的时候就只按基本工资算;而劳动者请假的时候,公司则以当月的总工资来扣减工资,面对公司这种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的双重标准,劳动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综上,劳动者一旦签订最低工资底薪+津贴的劳动合同,基本就避免不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命运,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求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了解劳动合同的工资结构和加班费支付条款,从一开始就避免签订此类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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