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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看到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是对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权益之类的侵犯,一般很少听到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案件。尤其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前,法律都未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
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为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理论上应当还有两种,即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既然都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又有什么作用呢?
先看个很久之前的案例--李东诉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1998年夏上海一名女大学生李东(化名)带着小侄子逛商场。上午10点左右,当她从上海屈臣氏超市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门口的一名女保安拦住李东,对其挎包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店商品。于是让李东再次穿过三处防盗门,但是警报器仍然鸣叫不停。
女保安不顾李东的反对,强行把李东带到商场地下室的办公室,并当着超市经理和男保安的面,对李东的全身进行检查。女保安把其男同事和李东的小侄子赶出办公室之后,要求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李东一再声明自己没有拿商场的任何东西,但在女保安又紧紧威逼,只得忍辱脱下长裤,没有发现任何东西,之后她被逼迫第二次脱下裤子接受检查。女保安又经过仔细的检查后,证明李东是清白的,没有偷商场的任何东西。
李东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中超市并未侵害李东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因超市未公开对其进行侮辱超市未侵害其名誉权,其隐私也未向他人公开,又未侵害其隐私权,故超市未侵害李东的具体人格权。但自然人享有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超市的行为构成对李东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由上海中级法院作出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的终审判决。
由此可见,一般人格权具有漏洞填补与完善自然人人格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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