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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5 08:00:5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直接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人员进行技术措施监控。但是,由于这种技术监控明显属于对公民隐私的侵入,因此,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有很多明确的严格限制,有关技术措施的期限规定就是其中的一种。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侦查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


1、每次批准的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2、有效期内如有必要应立即解除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3、有效期满延长的必须再次审批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4、有效期满应立即解除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侦察手段,除对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外,对有关技术措施期限的规定也是其中一种。从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每次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另一方面要求只有根据案件的必要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如果发现应该终止应随时终止。从根本上来说,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打破了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这种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侵入,只有在必要时才合法,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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