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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铁逃票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甚至有人还在网上发布了“逃票攻略”。逃票是道德缺失还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逃票行为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逃票需承担违约责任
7月4日,陕西汉中站高铁出站口一名女子欲硬闯闸机,民警询问并调查,发现她曾有数次“买短乘长”行为,且在民警执法期间大吵大闹,最终该女子被要求补交之前票款,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旅客乘坐高铁出行,铁路运输企业保障旅客安全、准点到达,旅客则需要购买车票,持票上车,这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铁路运输合同应有之义,而旅客车票即是该合同的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也规定,“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以未付价款,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铁路运输合同关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应构成违约。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一经发现逃票旅客,工作人员将要求其补齐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正是要求逃票者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行为。仍拒不交付票款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终止合同,拒绝运送并责令其下车。
最高面临10日行政拘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火车或车站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实施扰乱车站、列车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高铁逃票行为不仅违反合同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补票、在车站大吵大闹、寻衅滋事等严重侵害铁路运输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如果高铁逃票数额较高、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责任。
严重失信人半年禁乘高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对无票乘车且拒不补票的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并根据其行为轻重适用限制期限,最高可达180天。因此,高铁逃票行为不仅侵害铁路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也会对个人信用造成严重影响,逃票旅客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面对禁乘高铁180天的处罚。
高铁逃票,究其原因,是部分旅客对逃票行为缺乏合理认知,对违法成本没有正确预估,认为逃票只是贪图小利、蹭蹭福利的“小恶”。殊不知,逃票看似事小,实则事大,其损害的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营环境,更破坏了铁路运行的公共安全和良好秩序。逃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民素质的提高,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普及、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督,需要社会公众的同心同德,共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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