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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的概念与知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7 10:30:35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于1990年4月4日公布,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今天跟各位分享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概念与当中相关的知识。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基本法》的性质

二、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

三、《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四、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五、《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的性质

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此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虽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也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则由香港特区政府承担。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详细载列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委任其成员。

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编制拟定并提出财政预算及法案。

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而《基本法》就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基本法》,立法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过财政预算及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整体工作。



《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订明,《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结语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基本法》条文而具体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这些自治权远高于内地各直辖市、省、自治区。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沿袭英治时期的政治体制,因此有别于内地,例如没有内地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制度,这是“一国两制”的其中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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