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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淅河法庭审结一起彩礼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一次性返还男方彩礼等12万余元,男方向女方返还嫁妆等。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杜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期间,杜某通过中间人告知王某,自己系离异,王某对此表示接受,并同意继续与杜某交往。为了促成该婚姻,杜某先后向王某及王某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13687元。2022年5月12日,双方按本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过。杜某遂要求王某返还支付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杜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其因结婚支付的彩礼款及相应的婚庆支出共计21368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务,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否缔结婚姻虽然是判断应否返还彩礼的依据,但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也是返还彩礼的实质考量因素。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返还杜某彩礼等121000元,杜某向王某返还嫁妆等。
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乡村振兴、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现代化等因素,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一般都会给付彩礼,且数额越来越高,彩礼金额的增加,加剧了家庭负担,也产生了各类矛盾纠纷。尤其在农村地区,部分男性家庭往往由于给付了高额彩礼,未缔结婚约或“闪离”后无力再次负担高额彩礼,从而产生各类社会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人民法院会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乡土风情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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