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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有哪些职权?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1 08:45:06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

1、侦查权。检察机关保留的两类案件的侦查权: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主要享有以下权力: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提出量刑建议等。

3、诉讼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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