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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标并一标,目前出台的上位法支持文件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13号),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此条款重点关键词是:1、招标方式;2、特许经营项目;3、投资人;4、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其中:
1、招标方式:《招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不符合条件。
2、特许经营项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12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6部委25号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暂未引用国家发改委2023年11月28号的发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若非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可理解为不适用于两标并一标的条件?
3、投资人:投资人可指的中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
4、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具体应指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生产、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自行应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那么对于具备相应施工、设计能力的投资人,有能力进行货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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