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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罪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3 08:45:52    

近年来,一些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是广大网友的共同责任发布谣言信息触犯法律需付出代价






会泽

男子编发视频假信息被行拘


“我儿子在某幼儿园附近被人拐走了!”近日,会泽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名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发视频称,“今天上午,自己5岁的儿子在会泽县某幼儿园附近被人拐走了。”

该大队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展开调查,发现该视频中的全部内容为谣言。

为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有害信息,依法打击处理为吸引眼球而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该大队组织警力对视频发布者展开调查。

经调查,民警发现该谣言的发布者系会泽县矿山镇的赵某。次日,在该大队的支持配合下,会泽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将违法嫌疑人赵某抓获。

经带回讯问,赵某如实交代了在某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

办案民警介绍,案发当日12时许,赵某在某微信群内看到一条自称“儿童被拐卖”的信息。为吸引眼球,在未向当事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其便私自编撰“5岁孩子在某幼儿园被拐”的信息,更是将信息转发至某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网络生态安全。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景洪

散布谣言 男子被罚款500元


近日,景洪市公安局查处一起散布网络谣言案,依法给予违法人员吴某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发当日,景洪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吴某于前一天21时20分许,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上配有“这就是景洪摆渡车拉客上路造成的后果,这是一起重大事故”等文字内容。

视频发布后,吴某又在评论区回复网友称“没了两个”。发现该视频后,该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该交通事故并非“重大事故”,且现场并无人员死亡的情况。

民警随即依法传唤吴某开展调查。据吴某交代,当日其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了一起交通事故的视频,便自行保存视频并进行编辑,后发布至抖音平台。因并不了解该起交通事故的完整性,其便回复网友“没了两个”。

因涉嫌散布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释法
传谣情节严重或涉罪


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信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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