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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9 10:15:10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不作为。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不作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不履行法定义务,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有认知能力的。“为逃避法律责任”是主观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外在表现,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时,可结合其后续行为来综合判断。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从时间上看,逃逸的时间应与肇事行为有紧密联系,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从地点上看,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等后续行为发生的场所,如将伤者带往抢救的医院、等候事故处理的场所。

 律师普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强律师补充:

  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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