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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产权转让公开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审核产权转让过程中将拟设资格条件及相关说明与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预沟通,并在信息披露前将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报告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北交所与转让方对于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见不一致,北交所应当向转让方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双方认定意见及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决定。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可以采取欧元、美元、日元、港元。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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