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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这么规定的:
离婚的前提是结婚,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必然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
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离婚时存在两种情形时,法律是支持返还彩礼的。
办理了结婚登记很好判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没有标准,通常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是否“共同生活”:
如果承办案件的法官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是可以支持要求返还彩礼的。
生活困难有相对困难和绝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指的是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其个人的能力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对困难则指的是给付彩礼前后生活水平的差距,即相较于给付彩礼之前生活相对困难。
上述条文的“生活困难”指的就是绝对困难,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离婚时依靠个人能力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如果符合以上两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那么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呢?
关于返还彩礼数额的多少,也需要考虑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这些因素,以及彩礼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
这个彩礼返还数额并没有一定的标准,承办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也有部分地区对彩礼返还的数额进行了一定的量化,比如彩礼10000元以下,返还60% 这种的。
各地情形不一样,风俗习惯、生活水平也有一定差距,关于彩礼返还可能也会存在差异,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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